建筑材料燃燒熱值試驗儀在恒定熱容量的氧彈量熱儀中,測定建筑材料燃燒熱值的試驗,包括燃燒總熱值和凈熱值。單位質量的材料完全燃燒,其燃燒產物中的水蒸汽仍以氣態形式存在時所放出的熱量,被定義為該材料的燃燒熱值。它在數值上等于總熱值減去材料燃燒后所生成的水蒸氣在氧彈內凝結為水時所釋放出的汽化潛熱的差值。
一、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建筑材料總燃燒熱值的定義、測定方法和燃燒熱值的定義、計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建筑材料燃燒熱值的測定。
《紡織品的調濕和試驗用標準大氣》GB6529-1986
《建筑材料不燃性試驗方法》GB/T5464-2010
三、檢測設備
四、基本規定
4.1、試樣應從代表制品的足夠大的樣品上制取。
42、試樣為圓柱形,體積(76±8)m,直徑(4502)mm高度(50±nm
43、材料厚度不滿足(50±3)mm,可通過疊加該材料的層數和/或調整材料厚度來達到(50±3)mm的試樣高度。
4.4、每層材料均在試樣架中水平放置,并用兩根直徑不超過0.5mm的鐵絲捋各層捆扎在一起,以排除各層間的氣隙,但不應施加顯著壓力。松散填充材料的試樣應代表實陳使用的外觀和密度等特性。
4.5、一共測試五組試樣。
46、試驗前,試樣應按照EN13238的有關規定進行狀態調節。然后捋試樣放入+(60±5)°℃的通風干燥箱內調節(20~24)h然后捋試樣置于干燥皿中冾卻至室溫。試驗前應稱量每組試樣的質量,精確至0.01
五、操作流程
51、加熱爐溫度平衡。
52、驗前應確保整臺裝置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如空氣穩流器整潔暢通插入裝置能平穩滑動、試樣架能準確位于爐內規定位置。
5.3、試樣架懸掛在支承件上。
54、捋試樣架插入爐內,該操作時間不超過5s
55、當試樣位于爐內規定位置時,立即啟動計時器。
5.6、記錄試驗過程中爐內熱電偶測量的溫度
5.7、進行30min試驗。
58、收集試驗時和試驗后試驗樣碎裂或掉落的所有的碳化物、厥和其他殘屑,同試樣一起放入干燥皿中冾卻至環境溫度后,稱量試樣的殘留質量。
59、規定共測五組試樣。
61在試驗前和試驗后的分別記錄每組試樣質量并觀察記錄試驗期間試樣的燃燒行為。
62、記錄發生的持續火焰及持續時間,精確的秒。試樣可見表
面上產生持續5s或更長時間的連續火焰扌應視作持續火焰。
63、錄以下爐內熱電偶的測量溫度,單位為攝氏度
a)爐內初始溫度T1,規定的爐內溫度平衡期的最后10min的溫
度平衡值;
b)爐內最高溫度Tm整個實驗期間的高散值
c)爐內最終溫度T,試驗過程最后1min的溫度平均值
64、質量損失:計算并記錄規定測量的各組試樣的質量損失、以試樣初始質量的百分數表示。
6.5、火焰:計算并記錄規定每組試樣持續火焰持續時間的總和,以秒為單位。
6.6、溫升:計算并記錄規定的試樣的熱電偶溫升△T=TmTf;以攝氏度為單位。
七、檢測報告的內容
a)關于試驗所依據的標準為本標準的說明
b)試樣方法的偏差;
c)試驗室名稱及地址
d)報告的發布日期及編號
e)委托試驗單位的名稱及地址;
f已知生產商供應商的名稱及地址
g)到樣地址
h)制品標識
i)有關抽樣程序的說明
j)制品的一般說明,包括密度、面密度、厚度及結構信息
k)狀態調節信息
l)試驗日期;
m)規定表述的校準結果
n)若使用了附加熱電偶,規定表述的試驗結果
o)試驗中觀察到的現象
p)以下陳述:試驗結果與特定試驗條件下試樣的性能有關;試驗結果不能作為評價制品在實際使用條件下潛在火災危險性的唯一依據